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马华诉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华诉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华,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 

被告张二阳,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被告张二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18日生育女儿张琳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结婚三天就开始分居,至今已两年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张二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张二阳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叫张琳钰。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三天闹矛盾即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二年之久。另查明,被告在平煤四矿矿后街经营“东方照相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在举办结婚仪式后三天即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婚生女尚属幼儿,由母亲抚养更便于对孩子的生活进行照顾,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的请求,因被告收入不稳定,不予全部支持,可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的标准,抚养费以26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离婚。 

二、婚生女张琳钰随原告马华生活,被告张二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张琳钰抚养费260元,至其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张琳钰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力维 

审  判  员      高俊营 

审  判  员      韩玉良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此单为草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85588……(河南)
提问时间:2010-07-19 16:5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