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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被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的交警执法人员,被鞍山市铁西公安分局刑警中队长胡文东追加成了罪犯

执行公务被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的交警执法人员,被鞍山市铁西公安分局刑警中队长胡文东追加成了罪犯 我在2009年4月30日晚,当时正逢“全省公安交通专项整治违法统一行动战役中”我在鞍山市交警铁西大队停车场穿着警服值班,被两个取肇事车的。因手续不全不予放行,被他俩打成重伤,七级残,近三年仍停留在公安局、检察院之间无止境的补侦,暴徒至今逍遥法外,只因其胞弟是人大代表,办案单位执法执纪监督员,办案人不调查不取证,包庇暴徒帮他做了一个违法鉴定,,我是在我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职责时被打伤的。办案人说你也有伤,他也有伤,你们就是故意伤害,你就是犯罪嫌疑人。我本身是受害者,正当防卫,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受到不法伤害,我怎么成了与他人互殴故意伤害?本案就是一起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案件,就因为暴徒与办案单位有特殊关系,办案单位硬定成互卫伤害,我执行公务的性质他们却不认定(公安局交警支队,我单位,办案派出所都出具我执行公务被打伤无责任证明)请律师朋友帮我维权讨公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振海(辽宁)
提问时间:2011-07-25 15:1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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