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被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的交警执法人员,被鞍山市铁西公安分局刑警中队长胡文东追加成了罪犯
如您所说属实,对您的遭遇深恐公正缺失,很多简单案件就这样被复杂化了。但是
1、事实就是事实,不能被改变。
根据“我在鞍山市交警铁西大队停车场穿着警服值班,被两个取肇事车的。因手续不全不予放行”这一事实,说明取车和放车是工作内容,即使发生矛盾,也是工作引起,不可以成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更不可能成为暴徒对暴徒的互殴犯罪行为。您错了,就是执法有错,要么是滥用职权,或者是玩忽职守,怎么也不会定性为故意伤害!除非您,就是一个经常动手打人、成了习惯的民警。
2、侦查时间漫长,岂就是包庇?
2009年4月30日晚发案至今两年有余,一个嫌疑对象清楚的普通故意伤害(重伤,七级残)案件,难道比死刑复核案件还要复杂?这样的“做了一个违法鉴定”是不可以定案的。即使这个是重伤结论,您要清楚知道:您是在工作,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您一人被两个人给伤害,这样的情形不防卫还是警察吗?您自己是重伤,防卫也不过当!您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对故意伪造证据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法律!相信公正!相信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