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作的交接时间可以由我定吗?
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作的交接时间可以由我定吗? 这是我今天递交给公司的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负责人看后说工作交接时间不是以我想哪天就哪天,是这样的吗?公司违法在先,我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工作交接时间如果都不能由我定,那公司故意拖延时间导致我今后新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我要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解除劳动合通知书
由于重庆***公司有意拖欠本人项目奖金,且加班不按劳动法给予加班费,蓄意克扣本人2008年9月的项目提成津贴,最严重的是没有依法按时足额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重庆***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六条条款规定,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解除与重庆***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重庆***公司补缴本人自2006年11月1日到2008年9月的社会保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规定,支付本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特别申明:本人向重庆***公司已提交的离职申请书在公司负责人收到此份通知书之时起即失效作废。
请重庆***公司负责人在收到此份通知书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本人在三日内(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11日)进行工作交接,三日中,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双方互相配合完成工作交接,三日后交接完毕,重庆***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时间,三日后的一切工作问题及结果,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在交接完工作后,要求重庆***公司归还本人在2006年11月入职时所提交给公司的一切档案: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书。
通知人:某某
2008年10月7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wyu(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08-10-07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