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施工受伤补偿
施工受伤补偿 2007年11月乙方在南宁某工程公司(甲方)浙江温州的一个项目承包了土石方开挖工程,但一直未签劳务合同。直到2008年6月1日甲方要求我以另一个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09年2月的一天在施工中,因膨胀剂不慎溅入眼中,导至我双目失明,治疗后现双目仅有光感,看不清东西,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
眼伤稳定后,我多次找到甲方要求赔偿,但甲方均以我当时签订的合同为由,认为我是作为合同中乙方公司的人员,不存在与他们的劳务关系,不予赔偿。但这合同当时是应他们要求才挂靠一公司签的,实际中全是我个人在与他们打交道。而且在签合同之前,我也与他们干了8个月了。所以我认为这合同应是无效。
经过2年多的力争,现在他们同意一次性付给我8万,以了解所有的事,并且以后不再与他们有任何关系。但现在的我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及出行均需家人陪护。这件事改变了我的后半生,给我的家庭以极大的打击,使我身心俱疲。我无法接受他们的条件。
另,在我与甲方的劳务施工中,由甲方提供了部分柴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的柴油需从我的工费结算中扣除。扣除的标准是:当月市场采购价+采购价的1.5%+运杂费。但后来我发现他们扣我的单价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整个算下来,有13万多元的价差。现在这一部分他们也不予承认,认为结算时我签字了就表明我认可了他们的单价,但当时结算,如果我不签字,就拿不到工费,就难以为继。现在这一部分钱不知能否要回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lower……(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7-20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