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这种情况下,工商局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这种情况下,工商局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桂东县文昌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2006年与汶江公司达成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合伙后原电站方占电站股份42%,汶江公司58%的股份),合伙协议明确双方共同管理,独立核算,但汶江公司单方面将电站登记为其二级机构,单方面将电站用于其公司的贷款担保,并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分红等,为此原电站方一直要求对方履行原合同(包括重新对电站进行登记等),2012年4月双方更是达成协议并事实上解除了合伙,原电站方购回了电站的全部股份,尽管电站一再要求汶江公司,将电站移交给原文昌电站,但因汶江公司将电站用于了贷款担保,而不能变更电站的法人,电站仍只能登记为汶江公司的二级机构。2012年9月汶江公司又再次将不属于它的文昌电站用于其贷款担保,,现在担保解除了,汶江公司向县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为其二级机构的文昌电站,但又因其法人2013年被判刑,正在服刑,其公司资产被法院冻结,县工商局以汶江公司的该注销申请无法人代表签字为由,不予受理,尽理后来补充了正在服刑的其原法人代表、原董事长、原总经理刘红玲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也不行。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注销其这二级基构,将电站进行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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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hngdgy……(湖南-郴州)
提问时间:2015-11-27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