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这种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再次受理案件
请问这种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再次受理案件 2011年8月份公司某员工从公司退厂,于当年9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其加班费,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莱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与2012年4月给双方作出调解,双方同意由公司付给员工申请人4 万元整,并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表示“同意上述支付方式一次性处理终结并同意放弃今后其他一切权利,双方一切经济往来互不追究。”
随后于2013年5月,此员工(入厂时,有轻微耳背耳聋毛病,因公司这方面管理有漏洞,钻空子)自己到烟台职业病医院鉴定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公司未提供出有力证据(只有人证),结果接下来此员工在莱州递交申请,最后由烟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定级为九级伤残。
2014年5月20,此员工再次来到莱州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公司付给其九级伤残各种费用,莱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职业病有潜伏期为理由,没有理会2012年双方调解时员工同意的条款(同意上述支付方式一次性处理终结并同意放弃今后其他一切权利,双方一切经济往来互不追究),再次接受申请,并受理作出裁决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被申请人能否胜诉要求其撤回裁决?请专业前辈做指导,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zf025……(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4-12-28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