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扣押拍卖房产,房产证登记人和实际占有人不同,有争议的问题
毕长明律师解答:
1、你是一个谨慎的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以房地局产权处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准,不以产权证为准,也不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3、根据你说的情况,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地税机关依法扣押该房屋,并执行拍卖程序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4、你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也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5、若农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建筑公司产权证办理之前,则农机公司不仅有权出租该房屋,而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建筑公司必须按照农机公司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若农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建筑公司产权证办理之后,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6、原则上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时间可以鉴定,但一般的鉴定机构不愿意做,而且费用很高;
7、若农机公司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充分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你们的这次拍卖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然承租人可以要求撤销该次拍卖行为;
8、本事件中,问题的关键是:谁能将现在租房户清出?税务机关不会做,建筑公司也不太可能,那就只有你自己,这将是一项最少三年的漫长诉讼过程(如果承租人深谙诉讼之道);
9、你在拍卖合同中作交房约定,我估计,拍卖公司不会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