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合同属无效,被认定无效后根据双方过错大小进行赔偿,装让费不能视为定金
1、在经济适用房限制交易期内的转让行为,实际目的是规避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限制交易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无效。国内已有相关的多个判例可供参考。 2、合同解除后要视双方的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3、也就是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原合同中的违约赔偿责任无效,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庭审中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