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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理赔的法律问题

关于保险理赔的法律问题 案情:某大货车主车(车号A),后拖挂车(车号B)在运行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上司乘人员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事故经交警认定,大货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经查明,A车所有人为甲,挂靠于乙汽运公司,丙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12.2万元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车所有人也为甲,挂靠于乙汽运公司,丙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12.2万元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地金鼎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丙保险公司在A车的交强险内赔付已起诉的受害人12万元,在A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20万元。
另外的受害人向被告所在地银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丙保险公司在A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受害人10万元;被告驾驶人、车主甲、挂靠公司乙连带赔偿受害人14万元。
甲给付14万元后,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丙保险公司的所在地铜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在B车保险中赔付14万元。
铜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丙之间的保险责任赔付一事已经金鼎区法院和银鼎区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原告甲的起诉属“一事不再理”,该院裁定,驳回起诉。
甲认为金鼎区法院和银鼎区法院的判决仅对A车保险作出,对B车保险未予处理,甲的起诉是就法院未处理的保险责任赔付事宜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请对金鼎区法院、银鼎区法院的判决和铜鼎区法院的裁定,以及甲要求丙赔付14万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谈谈你的看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法行天下(安徽-铜陵)
提问时间:2009-08-1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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