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请问这是属于轻的还是严重的。

请问这是属于轻的还是严重的。 本人和B方有多年的积怨,系亲属关系。并且双方曾经报警数十次。已经有半年没发生争吵了,但是本人在路上行走,B方突然拿出石头殴打,本人逃至C方家中,B方强行进入C方家里继续殴打,导致轻微伤,身上受到6外伤害,出院证明写着还有个关节没好。
    请问这个是用43条,情节属轻的还是严重的。
    法制科表示说因为有亲属关系,所以判拘留三天了。但是对于案件的事实描述,本人不服。因为案件描述本人和他当天有发生琐事纠纷,而且对方始终坚持没有进行殴打。签这份对B方的处罚决定,事前没有告知本人。否则本人绝不同意这样描述。
     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念思(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09-08-10 14:17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