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请问这是属于轻的还是严重的。
请问这是属于轻的还是严重的。 本人和B方有多年的积怨,系亲属关系。并且双方曾经报警数十次。已经有半年没发生争吵了,但是本人在路上行走,B方突然拿出石头殴打,本人逃至C方家中,B方强行进入C方家里继续殴打,导致轻微伤,身上受到6外伤害,出院证明写着还有个关节没好。
请问这个是用43条,情节属轻的还是严重的。
法制科表示说因为有亲属关系,所以判拘留三天了。但是对于案件的事实描述,本人不服。因为案件描述本人和他当天有发生琐事纠纷,而且对方始终坚持没有进行殴打。签这份对B方的处罚决定,事前没有告知本人。否则本人绝不同意这样描述。
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念思(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09-08-10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