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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结算问题

房屋租赁,结算问题 您好!
为方便哺乳小孩,我们租了一套房子,签订合同上租期是一年。付三押一(月租是1200,押金1200),后来因为买了车,可以回家喂奶,在第一季度的第二个月,就告知房东不租了,在三个月期满前20天房东叫我们搬家,我们当天就搬出来了,还跟他做了交接,他说等房子租出去了再结算。
三个月期满房东通知结算,最后他只退600元(理由是违约),请问这是否合理?(因为我的理解是违约金不同于押金,他应该原数退还押金:因为合同上对1200元押金的定义: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各项费用押金1200元,待乙方不租后,甲方认可无遗留问题,即将押金返还给乙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hgcf(北京)
提问时间:2011-07-0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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