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投诉邵阳市中级法院和城步县法院司法腐败案:
投诉邵阳市中级法院和城步县法院司法腐败案: 投诉邵阳市中级法院和城步县法院司法腐败案:
投诉邵阳市中级法院和城步县法院司法腐败案:1.
城步县粮食局受冤干部林升平1954年调入城步县粮食部门工作,由于林升平是地主子弟,1966年四清运动被人陷害,以贪污盗窃的莫须有罪名,被城步县检察院错误逮捕,城步县法院又以上莫须有的罪名被错误判处了二年徒刑,在监执行,出狱后,林升平认为自已一身清白,没有贪污盗窃的事实,1968年国家落实平反冤假错案,林升平向城步县法院申请复查,经复查林升平确实是被人陷害,城步县法院撤销了原来的判决,由于林升平是地主子弟,城步县法院判决时只勉于林升平刑事处分,林升平又继续向法院申诉,由于城步县法院司法腐败,在1979年复查以后,作出(79) 刑复字第(44)号判决,认为你这个地主子弟勉于你的刑事处分是对你的宽大处理。城步县法院1969年又作出通知不准林升平再申诉,林升平自觉一身是清白的,再次向城步县法院申诉,1987年8月才又作出判决,宣判林升平无罪。林升平一个地主家庭出身的地主子弟1954年来到城步工作,为城步县的粮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由于四清运动执行极左的错误路线,至使无辜为国家工作的地主家庭出身的地主子弟遭受迫害,林升平同志就是一列活生生受迫害的事实。我们国家为了纠正冤假错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91)20号文件,对冤假错案的生活上要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偿。1995年国家又出台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国家赔偿法时又进一步对溯及力的问题作了司法解释规定:……“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林升平同志为国家工作蒙冤受屈,全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遭受了极大损失,理应得到合法赔偿,可是城步县法院推托到邵阳市中级法院,邵阳市中级法院和城步县检察院司法腐败,却互相推抚至今没有赔偿,几次到邵阳市中级法院受理赔偿的立案窗口女法官刘临鸿工作时间不在岗位,喊了几次来到窗口时,对待当事人态度非常恶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ydbnm(湖南)
提问时间:2009-08-10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