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法院改判盗伐罪为滥伐罪,理由是没有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检察院追究林业站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罪还成立吗?
法院改判盗伐罪为滥伐罪,理由是没有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检察院追究林业站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罪还成立吗? 朋友是一个基层林业工作人员,辖区内出了个案子,公安和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起诉采伐者,后法院判决,采伐者是和农户达成了协议,照价付款,群众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国家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农户拥有林地的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处置权,采伐者的行为没有侵犯农户的林木所有权,所以改判,但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第十八条第三款追究林业监管人员玩忽职守,依据玩忽职守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既然法院判定群众利益没有受到重大损失,所以推翻检察院的盗伐罪,那么监管人员的玩忽职守罪还成立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剑门飘雪(四川-广元)
提问时间:2011-07-02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