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公司财务人员为公司借款,虚报实际借款利息,获取利息差,是否构成犯罪

公司财务人员为公司借款,虚报实际借款利息,获取利息差,是否构成犯罪 财务人员因公司需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就对外借款,借款利息为6分每月,但实际凭证上却标注7.5分的利息,并附上两张银行支票存根,一张为转给借款人6分利息24万的凭证,一张为现金支票存根,6万元的现金支取,收款人为财务人员姓名。借款利息收据上也注明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经公司查证,借款人只收到过24万元的利息,6万元的利息借款人并不知情,并且利息收据也非借款人出具的。财务人员一口咬定这6万元是支付给借款人了,不然就是支付给其他借款人,只是为了做账方便,才并在一起写的,因事隔三年,财务人员称记不清楚到底这6万是拿给谁了,公司也无法证实这6万元是由财务人员私吞,请教下律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yvslr(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5-11-04 11:59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林湘律师

湖南永州

贺春林律师

湖南 娄底

谷祥喜律师

湖南 张家界

罗雨晴律师

湖南 长沙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永州律师
林湘律师 
湖南永州
已帮助 2156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已帮助 11188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澎律师 
湖南长沙
已帮助 347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永州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