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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劳动关系?

关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劳动关系? 我公司的总公司在成都,在上海属于不独立核算非法人的分公司。请问我们的劳动合同都跟总公司签订(合同上签的工作部门是上海分公司工作地在上海)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在上海,可以在上海交纳社保(因为在上海交社保要以上海分公司名义做录用了,合同跟总公司签订的话有没有问题)。另外,总公司同时在上海有个直属他们的项目再做(时间长短不好说,未必是短期的项目可能也会续签的),他们直接在上海本地招聘了一些人员,那这些人员的社保是否也可以在上海本地办呢?还是只能在成都办呢?还是可以协商呢?(这些人员的合同也是跟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工作部门不是上海分公司是总公司直属的一个部门,但是工作地点在上海)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oveya……(上海)
提问时间:2009-08-0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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