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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济适用房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 前夫2009年1月份单身,6月份申请参加经济适用房.我与前夫是2009年10月登记结婚的。2009年11月我和前夫一起去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手续。办理手续当日,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上,并没有我的签名,但是在同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上,在共有人处有我签名。我们与2010年12月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手续时,写有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放弃该经济适用房,归女方所有,日后按揭也由女方承担。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男方后悔,向法院起诉,认为经济适用房女方无法享有所有权,因为男方是杭州人,女方不是杭州人。现在女方收到传票,请问各位律师,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jsyf(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6-2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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