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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

未投资到位的出资人是否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债务履行偿还义务?

未投资到位的出资人是否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债务履行偿还义务? 投资人(一法人企业)以房屋土地出资(未办理更名过户),成立另一法人制公司,后者有未履行的债务,现法院要执行出资人,是否可行。
该出资人已经以无力偿还,但其与另一家单位有资金往来,请问法院是否可以要求执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另一家单位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onica……(吉林)
提问时间:2009-08-04 14:09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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