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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

拖欠工资问题

拖欠工资问题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如果好几年都没给工资,而最低工资标准又有所改变,是应该按照今年的标准乘以年限来支付,还是按照每年不同标准的叠加来支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405zwd(陕西-汉中)
提问时间:2011-06-15 17:09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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