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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问:本案在适用程序上是否正确?

问:本案在适用程序上是否正确? 原告女与被告男系夫妻关系,女长期与其同事C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男多次劝解无效,198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男又听说女与另外几名男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査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6日,原告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离婚,当地法院认为,男已经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男死亡;二男与女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沙宇(吉林-辽源)
提问时间:2011-06-1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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