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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分地款不合理

村民小组分地款不合理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与2009年达成收养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且同年12月份被收养人已在本村落户,与2010年,村民小组分地款发放时,不认同被收养人为本村村民,不予发放征地款。请求法律支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j……(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1-06-08 19:2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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