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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

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 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

本人为买方, 在2009年6月与卖方签署合同,并于6月底之前交给卖方首付款和定金共计50万元,以便卖方解除其所售房屋的抵押。6月底,双方在建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同日, 卖方应到相应的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009年7月初接到中介的通知,建行的贷款申请已经批复。 因为卖方的解抵押手续还没有完成,因此需要等几天。 7月中旬突然接到中介的通知说,建设银行不做二手房贷了,因此要换一家银行。 接到此通知后次日,随同中介和中介找的担保公司共同到另外一家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卖方没有到,所以只能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后来,多次同卖方联系,希望卖方能到这家银行来,但是卖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于7月23日提出不卖了。卖方提出的理由是因为卖方自己也买了房,但是卖方的卖方把卖方要买的房屋价格提高10万,而且卖方因为上述提到的建行不作二手房贷情况的发生,所以不能按照其原来的计划支付其买房的款项,因此决定不出售此房给我。 

卖方提出的解决方案:
1. 双倍返还定金
2. 只支付一半的中介费用,因为中介在此交易中没有做好工作
3. 提出协议,是买卖双方自愿不买,不卖,也就是说虽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不承担违约责任
我的损失: 
1. 以签署合同时的价格,在现在7月份已经买不到同样的房子
2. 提前支取存款,转账等的费用
3. 交通费,通讯费等
4. 时间
5. 精神压力
我的问题: 
1. 卖方不卖房屋的说法是否有理?
2. 是否可以接受买方的条件
3. 是否可以提出更多的补偿要求,即补足房屋价格的差价?
a) 如何计算房屋差价,因为当前的合同都是阴阳合同,网签价格与实际价格不同;此外,贷款时,评估方给出的价格也低于实际的成交价格
b) 补偿时间如何计算,如果按照今日价格计算,那么当卖方不同意提供补偿,而事情要起诉解决的时候,等判决下来时可能已经是6个月以后的事情了,当时的价格可能已经上涨很多了。那么我的损失加大了,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更多的补偿吗? 
4. 如果起诉卖方,能否有求法院: 
a) 卖方先退还定金和首付
b) 继续履行合同或者
c) 补偿合同签署时的价格与起诉时市场价格的差价并保留对更多价差损失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ck20……(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07-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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