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5]6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改制完后,国有资产占43%,不知还也没有经济补偿金?文件中的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绝对控股还是国有相对控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mhddy……(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1-06-04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