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恳请各地法官及律师帮忙评判此案的财产分割是否合法
恳请各地法官及律师帮忙评判此案的财产分割是否合法 恳请各地法官及律师帮忙评判此案的财产分割是否合法
原告公务员陈男于2007年6月购置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4万元,首付现金4万元,同年9月以公积金办理了余下的房贷款10万元,同时又借债3万元装修后入住,并一直以个人工资还贷至今。
2007年12月陈男认识一外地女子原某(被告),2008年2月陈男与被告原某闪婚,但双方并未在一起生活。同年(2008年)9月原某来陈男所在地产下一子。后因感情基础差发生争吵,原某于当年10月携子回娘家居住,原女同时带走结婚礼物洗衣机、电脑等物品,双方开始分居,共同生活只有13天。
2009年9月,双方分居一年后,陈男起诉原女到其所在地法院,被告提出要求分割原告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如果没分得财产就不同意离婚。法官遂以双方感情好为由不准离婚。
2010年10月,原告陈男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女再次要求分割陈男购买的商品房一套。2011年2月,在原告陈男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原女所在地法院组织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评估,结论是陈男所住商品房价值23万。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当时某房地产评估公司的经营时间已过期限,未再到工商局年审。二是参加评估的二名工作人员不是该评估公司的注册从业人员(事后调查核实为在校学生)。三是在评估报告上签名的鉴定师未到现场,且在评估活动时其鉴定师资格已过期,未年审。)
2011年3月法院判决,1、准许双方离婚。2、陈男补偿被告原女4万余元(一是男方归还银行贷款的2万余元的一半即1万余元要分给被告,二是房屋增值额的一半即3万余元要分给被告)。
法院判决理由是(全文摘抄):(1)原、被告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作任何约定,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男所交纳的银行按揭贷款应确定为夫妻使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陈男所归还的按揭贷款本息合计2万余元,应由取得房产一方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归还的按揭贷款的其中一半即1万余元。
(2)关于分割房产增值的理由。判决书认为,婚后,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注双方只在一起生活13天)用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才不会起诉对房屋进行变现处理,才保证了房屋的增值。原、被告双方交纳按揭贷款的行为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经营”,但在此应对“经营”作扩大化解释,该房因升值而产生的增埴部分其性质类似于解释规定的收益,故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应折价补偿3万余元给被告。
请问:
1、 此判决是否合法?
2、 在原告不同意评估的情况下,法院组织的评估是否合法?
3、 某地产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执业已过期限,未年审,原告在质证时已当庭提出,请问这样的评估有法律效力吗?
4、 被告原女是否享有原告归还银行贷款的一半,即1万元的房贷?
5、 原告房产的增值部分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的理由充分吗?
6、 在庭审中,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即问被告是否要求对房产评估),被告代理人将法官拉到一旁用本地语言交流,请问法官的行为是否已违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裘助(广西-来宾)
提问时间:2011-06-01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