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该当何罪?
该当何罪? 事情经过:
几名广西人与一邻居(贵州人)因摩托车碰撞而发生口角,贵州人找同乡帮忙。而这些贵州同乡则用准备好的工具(削尖的铁管)攻击广西人,混乱中双方各有人受伤。
其后房东报警,警方介入后处理方法令人怀疑。
疑点1、警方只扣留广西籍人员进行调查,而贵州籍的则无人被拘;
疑点2、警方忽视贵州人以准备好的工具主动攻击的案情,只强调广西人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情节;
疑点3、警方强调贵州人方面的损伤,忽视广西人方面的验伤申请;
疑点4、警方一直漠视广西人家属的知情权,诱导被拘的广西人承认“故意伤害他人”,并在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逼签名(所用手法暂时未知);
疑点5、警方竟然不做调解工作,而让被拘者家属自行找贵州人商讨私下解决方法。
因在当地一直流传派出所收受贵州人贿赂从而包庇其恶性行为的说法,而贵州人的此类案件也多次听闻。不甘冷眼旁观,想问当中的双方该当何罪?施法过程的种种疑问应如何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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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d9o(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05-30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