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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甲方于2008年9月借款给乙方的公司200万,当时是甲方是通过银行汇票的方式打款给乙方的公司,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和相关收条,但甲方的协议书文本没给乙方。
   2009年3月底,甲方对乙方说要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款子是借给乙方的夫妻两个人,而不是借给乙方的公司。因此在2009年3月底甲乙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是乙方的夫妻两个人,借款时间是从该合同签订开始后一年,并由乙夫妻两个人出具了于2009年3月底收到甲方200万的收条,此合同文本乙方也没拿到。
   2010年1月底由甲方手写了一份对账单,此内容中借款人是乙方和乙方的公司,并且明确甲方于2008年9月借给乙方公司200万元,并且在2009年11月由乙方公司还款100万,同时还注明在2008年9月收到乙方公司5万元作为利息押金。近期因为乙方还欠甲方部分欠款,甲方以2009年3月的借款协议向法院起诉。
   乙方现在认为2009年3月的协议其实没有履行,乙方夫妻写了收条事实上没有收到甲方的任何款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收条的200万就是乙方公司于2008年9月收到甲方的200万,所以认为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同时乙方向甲方的还款和利息的支付都是乙方公司或者乙方个人在履行,还有2010年1月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上明确借款时间是2008年3月,借款人是乙方和乙方的公司,落款处有乙方的公司盖章和乙方的签名。
   请问甲方凭2009年3月的借款协议起诉成立吗?怎么样的举证才有利于乙方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初来乍到88(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1-05-2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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