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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这样的认定合理吗?

这样的认定合理吗? 2011年4月11日19时30分许,匡琪驾驶湘AL4232小轿车沿金星大道中心线东侧的第一车道由南往北行驶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财专前地段,恰遇邓桂驾驶人力三轮车由东住西横过金星大道.由于匡琪忽视交通安全,在夜间驾车会车,相对方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判明前言情况时未降低车速,仍盲目行驶,临危避让不及;加之邓桂骑人力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也未从人行道线处通过,致使匡所驾汽车左前部碰撞邓所骑三轮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邓桂受伤的交通事故.
   因此,交通警察张石良,胡浩对此交通事故认定:匡琪和邓桂均应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谢国康(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1-05-2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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