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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金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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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4月27日入职,担任计算机相关职位,试用期3个月,单位没有考勤制度,我从来没有旷过工和请过假,也从来没有补休过,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交社保。单位在去年7月15日下午要求我自动离职,并可为我补上3天的工资,我当时要求二倍工资,才能同意离职。单位当时没有表明态度,只是要求我在自动离职书上签字,因为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所以,我表示拒绝,由于没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没有向我出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文件,我也没有对此文件签字确认,所以,我每天都准时到单位报到,但我多次被单位恶意阻止进入工作场所,期间,我为了维护权利,也有到区劳动局申诉,直到单位在去年7月20日以无故旷工3天,造成严重违纪为由,口头公开辞退我,我住的地方离单位步行最多5分钟,连续旷工长达3天于情于理不符。而且,单位没有无故旷工3天就可以单方面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此制度进行公示,我也从来没有阅读和签收过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度文件。

我在劳动仲裁时提出没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每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小时),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劳动仲裁是在8月中旬才开庭审理,由于单位在劳动仲裁开庭才提交证据,在8月初的时候才搞背景调查,证明我在上一家单位的工作经历存在夸大的成分,认为劳动关系无效,仲裁支持了单位,我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一审法官除了不支持加班工资,其它都支持,单位不服,上诉了,二审调解了,二倍工资成立,单位已经给我二倍工资了。现在我已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当初还没有提出的部分,现在还没立案。我提出了赔偿金,延迟支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事实上,我当初请求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该是赔偿金,一审法官支持,也是按赔偿金的金额进行判决的。

我现在想问的是:

这样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是否违法,如果是违法的,是否可以仅凭借这点,赔偿金就可以成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单位现在只能凭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了。

我能提供单位对此岗位的招聘广告,我是完全符合的。单位也没有相关的考核制度,在劳动仲裁之后,单位也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但在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证人都没有出庭。法院也没有采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nyl……(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1-05-2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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