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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劳动法经济补偿问题

请教劳动法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我没态读懂,请专家讲解
我07年8月1日签合同上班的,09年7月20日突然通知公司解散,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该是多少,因为我是8月1日开始上班,今年还未到8月1日,我工作不满2年整,经济补偿该是多少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mylxt(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07-21 15:17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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