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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 1996年在外地工程局施工单位院内被当地人打伤致残,住院半年,出院后回老家至今。医疗费由单位垫付,回家前签署了一份东西,具体因时间长已经不记得。回家时单位拿出5000元是借条形式,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费用。
在回家后一直受着病痛和后遗症的折磨,之后其父去过单位,说已经开出工籍。
想请问目前是否可以找回一些应有的权利,该如何去做?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jerry2……(辽宁-葫芦岛)
提问时间:2011-05-26 09:03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贾金勇律师
2011-05-26 09:17
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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