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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打伤别人以后的责任

打伤别人以后的责任 表弟是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上一个小区的保安,丁师傅是小区的垃圾清理工。7月19日下午2点左右二者因为一点口角发生拉扯行为,后来,表弟一时冲动,往丁师傅头部打了三拳。导致其眉角出血(后在医院缝了3针)。随即丁师傅了报警。
    警察带走二人去了永定路派出所,一名民警带丁师傅去武警总医院看病,包扎好后丁师傅要求赔偿1800元,表弟同意,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签下协议,签字并按上手印。
    到7月20日中午,丁师傅的家人又找上门来,并以丁师傅的眼睛看东西模糊,头晕的理由,不同意原来的处理。并说要求法医鉴定,并可能走司法程序,要追究表弟的责任。
    请问,在派出所签下的那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走法律程序,表弟是否会被刑事拘留?或者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l……(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09-07-2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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