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损失由谁承担?
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无权解除你的合同,应履行到原合同结束,如果不行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您好,
一、《合同法》有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民通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所以,您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请求违约赔偿,租金当然可以找房东要了,
可以起诉房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说所谓的优先购买权其实是不存在了,民法通则条款早已失效,可以提起赔偿之诉。另外i,关于装修,(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具体要分析双方对合同的过错情况,即你这个租期是不是自然已届满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