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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法权益受到原告(第三者)的侵害下步该如何为权
我的合法权益受到原告(第三者)的侵害下步该如何为权 辽宁省省高院,把原锦州市一二审基层法院正确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没有法律关系的35万元假欠条驳回)无理推翻,以法院认为:欠条是对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确认债务关系的凭证.造成了冤假错案. 我到省高检进行抗诉,省高检经过一年另三个多月的时间,还是在我追问的情况下给我的.作出省高院判决关无不当,不支持我抗诉. 我在省高检察再次揭露本案是一起极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提出他们没有按9月1日执行的,审理民间借贷案子审理办案,说案,窗口代号为7号的检察官态度过急地答复我说,最高院的办案规定对我没有朔极力,并推脱我说,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了.我说习主席让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得到公平公正,我的合法的权益在哪?他说告玉状他不怕,并嘲笑.说我是以前的案子.下步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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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侯桂芳(辽宁)
提问时间:2015-09-12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