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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对方有抗辩权吗?我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对方有抗辩权吗?我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我于2010年5月27日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装修期2个月,租金从7月27日起计算。租期5年,租金每年分两次上交,半年上交一次,租金提前一个月上交。签合同的当天他上交了押金,半年的租金(交到2011年1月27日),合同没写门面的交接日期,当时口头约定6月8日左右交门面给他,后因第三方(拍卖公司)未按约定于6月8日交门面给我,拖延到7月8日才移交门面给我,承租方于7月9日开始搞装修,8月1日开业。到现在为止承租方未缴纳租金。我于2011年2月20日发短信给承租方,限期他缴纳租金,逾期我将解除合同。承租方拖延到2011年4月26日才跟我当面洽谈,他要求抵减拖延的一个月租金,同时要求抵减我隔壁门面的一个月租金(他租了两个门面,跟我签合同的当天也跟我隔壁门面签订了合同,两个门面连在一起,合同内容跟我的差不多,只不过他的合同写了6月8日交门面,6月8日也移交了门面),他还提出了其他的一些要求(不合理的要求,我认为)。请问:对方能以这个为理由提出抗辩权拒付租金吗?我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ouyang……(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1-05-2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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