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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商铺租赁权转让

商铺租赁权转让 2010年3月31日甲、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自即日起甲方将商铺一间转让给乙方使用,并向乙收取转让费40000元。同年4月29日甲带乙方到房主处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并由乙方向房主交纳了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19日的房租和2010年冬天的取暖费。请问,这其中甲方欠下的2010年1月20日至3月31日的房租及取暖费应由谁承担,乙方已交纳了以上费用,能否要求甲方返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吴宏伟(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1-05-1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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