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如何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何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 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0年11月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木、砖木、砖混、框架等结构,有门窗,具备居住条件的建(构)筑物。不包括各种简易房、彩钢瓦房、活动板房、钢构房、地下室、炮楼等其它附属物,以及层高2.5米以下的建(构)筑物。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村民。不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但长期居住在我村的市民、空挂户(仅户口落户我村、无宅无房)等人员,本次安置不享受我村农业人口待遇。
一、宅基地及房屋的认定
(一)有效房屋是指宅基证(无宅基证以批复为准)确认的用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以区、镇、村和产权人(直系亲属)共同参与丈量登记的数据为准。
(三)村民宅基地和房屋丈母娘量情况全村公示,对于虚报宅基地、重复丈量等弄虚作假的,按侵占集体资产论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参与各方的责任。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 村自我改造的拆迁补偿及安置,以本次丈量的现有宅基地为准,以合法宅基证(批复)确认面积的2倍(视为全部建成二层房屋)确定安置房面积,以宅基证(批复)确认面积内一至二层(含二层)房屋等面积调换安置房,不足部分可按500元/平方米补差。
(二)按上述原则调换后, 我村农业人口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补差。
(三)已丈量的宅基地,由产权人负责提供合法宅基证(批复)。凡提供不出宅基证的,按土地主管部门记载面积为准;土地部门查不到资料的,视为无证;逾期不丈量的视为无证,不再给予安置。
(四)仅有土地批复而没有实际宅基地的,不在补偿安置之列。
告 村 民 书之
五、关于出嫁女问题
根据我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安置房的调换与宅基地、房产和人口(本村农业人口)相结合,利用宅基地(确权面积)和房产调换后达不到人均40平方米的,将补足人均40平方米(仅限本村农业人口)。为此,仅有我村户口而没有实际宅基地的无法调换安置房(因为你没有东西可置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女儿同样享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可与老宅相结合享受调换安置房政策。
一直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我们一家人现在究竟算什么,长挂户口?
我叫张云,河南省洛阳市练庄村人,现年47岁。于91年结婚定居练庄村。
因本村将拆迁,我们积极响政府号召,在99年批划的宅基地上停止建房。
现如今村里却要根据宅基地的占有面积确定在拆迁中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面积,对于没有及时享有宅基地的我们不管不问。我们这些常年在外的租房户却成了只有空户口而不被安置住房面积的对象!!问村里对我们的问题如何解决,答复是:让我们向年迈的母亲、兄弟索要宅基地面积,这是何种道理?我们一家三口的自主权在哪里?
村里的这种做法,让一户多宅的可以有住不尽的房,却迫使我们这些没有及时享有宅基地的人家无处安身!!
根据拆迁条例草案第一条:对被征收人的被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可是村里给我们的住房保障却是零!!我们坚决不能答应拆迁我的房屋!我们的房屋不能按市场价赔付,我们怎能听任拆迁?!
如果是政府拆迁,我们三口人还可以享有人均40平方米加 一大龄30平方米,共计150平方米的安置房,可是村委自行开发拆迁,却完全剥夺了我们做为本村村民的一切权益!!
毫无疑问,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我们每个村民都应享有使用权,可是那些权贵们不仅剥夺了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还剥夺了我们应享有的房屋补偿权。他们白白地拿去了我们的土地,还要以低廉的价格(500元/平方米)夺取我们的房屋。
同一年的批复,为什么某些人占了地皮建了房,成了有效批复,而我们这些守法公民所持的政府给的合法批复 到现在却成白纸一张,这就是政府官员的肆肆意讲解!!一张批复相当于2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他们可以很随便的从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手中夺去!!
敢问我们的正义之士,我们如何争取我们应得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527355……(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1-05-11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