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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原因从1.23日至6月21日休病假修了五个月

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原因从1.23日至6月21日休病假修了五个月 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原因从1.23日至6月21日休病假修了五个月,每周都会递交病假单,6月21日休产假,未递交产假单现在公司以1.23-8.10日期间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旷工给公司造成影响,违反劳动法和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可以按旷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5-08-15 15:45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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