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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回收某山林管理开发造林合同

回收某山林管理开发造林合同 甲方;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乙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甲乙双方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东省委关于‘十年绿化广东山区的决定和县政府提出一定要在今冬明春消灭荒山的精神起见。甲方曾下放给乙方经管的某山,因乙方劳力缺少,死力量经长。某山多年来无法造林绿化,基本上长期丢荒,据此情况为了利用本地荒山,残林山开发造林,为发展山区经济,为了子孙后代造福。现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回收某山作长期管理开发造林。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文;
一,乙方同意无限期的《即长期的》将某山回收作为村民委员会管理开发造林经营,同时某山的山权,林权也长期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与甲方争执。
二,是山的地理位置......
三,甲乙双方协商考虑到某山,甲方曾下放给移方经管的一段历史事实,所以甲方同意在今后甲方在某山管理开发造林经营砍伐木材有收入时,按甲方纯收入中提留5%的比例给乙方作为集体的公益事业用费。
四,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发给村民小组或村生产队的山林证中有关上述某山范围内的一栏同时作废,同时村民小组或村生产队的及村的农户个人尚保留有关上述某山范围的一切证件,合同,协议,契约字据等也同时作废。
五,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法律政策履行本合同。
六,甲乙双方单位《村委会,村小组》的机构名称更改,领导人的变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七以下是一些签字,和一些盖章,并还有公证
                               时间1988.1.29
  请问合同这样一个年限合理吗?能修改不,当年村小组的代表并没有征得村民的同意就这样签订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lens0……(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5-0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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