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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的解决咨询

关于劳动纠纷的解决咨询 我叔叔,1986年进入该单位工作,1994年机构分设,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月工资200元,由于我叔叔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4月,因单位裁减临时工,我叔叔由于年过50周岁,被裁退回家。单位按照参加工作年限给予每人200元(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的补偿,从1994年算起,合计2400元,我叔叔不愿意要这点补偿,没有领取,但是他们单位的领导给送到了家中,迫于无奈、碍于情面,我叔叔当时只好收下,但是收款人签字签的是“暂收”。另外,他没填写“自愿离职申请”(单位要求每人都填写)。但是别的没要那点补偿的近期经过上访(已过诉讼时效),已经拿到了单位补偿金1.5万元,我叔叔找到单位领导(现在领导已经换人了),他说,我叔叔这个情况和他们的不一样,他们一分没拿,而我叔叔已经收了补偿金,请问我叔叔处理这个事情还有什么有力条件?“暂收“有法律效力吗?能不能和其他人一样享受1.5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0544a……(河北)
提问时间:2009-07-07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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