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丰田皇冠安全气囊缺陷致人身损害案
丰田皇冠安全气囊缺陷致人身损害案 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赵某驾驶丰田皇冠轿车从衡阳市区回家,李某坐在车内的副驾位置上,两人都系好了安全带。途径322国道衡阳市衡南县一弯道时,由于雨天路面湿滑,车子从路边右侧滑出,以大约6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剧烈地撞击连接322国道的一条水泥路,导致车头严重变形,车内人员受到剧烈冲击,但车内的安全气囊一个都未打开。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转到医院做了相关检查,确诊为脊柱爆裂性骨折,后被转到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前后共计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李某的伤残鉴定等级为九级,按湖南标准计算有6万余元伤残补助金,后续费用2万元,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三个月,误工天数165天,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制造商天津一汽住所地天津,在北京有总部,销售商住所地长沙,事故发生地衡阳市衡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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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钧(湖南-衡阳)
提问时间:2011-04-28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