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补签的合同是否会被认可
补签的合同是否会被认可 本人于2009年8月1日与公司A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我一直在这个公司工作。在2011年4月4日,老板要求我离职。只给了我4月份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并要求我签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一份与公司B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时间为2010年4月4日到2011年4月4日)。我当时稀里糊涂签了。事后才知道,我为公司A工作从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4月4日,老板应该给我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的劳动服务补偿。但在2011年4月4日签了那份与公司B的劳动合同后,老板就只要补偿1个月的工资了。请问那份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被劳动仲裁和法院认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_y……(上海)
提问时间:2011-04-27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