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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公司在合同期内以不适合该岗位为由辞退我.

公司在合同期内以不适合该岗位为由辞退我. 2007年4月28日入公司工作,8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2008年4月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同意,于是再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
    2008年9月26日,也就是今天,公司以我不适合该岗位工作为由提出次月起即10月1日起将我辞退.
    问:根据新劳动法,公司辞退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那么9月26日告知,10月1日辞退算作是提前一个月吗?还是需要提前30天?另外,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何种赔偿?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非常感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妖孽()
提问时间:2008-09-26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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