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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总公司属下分公司(由私人承包)没有人事档案接收管理职能,分公司接收人员的档案只能由总公司接收保管、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固定劳动合同92年10月-96年10月,由于94年10月份公司承包期满总公司不再给原私人老板承包,分公司原来接收的2位员工也不在分公司工作了。总公司一直先帮他们代交社保费,事后由他们交回社保费给总公司,之后他们也交了2年(95-96年)社保费给公司。97到98年总公司也帮他们代交社保费,事后通知他们交回社保费给总公司,他们一直不肯交,总公司无耐只好解除他们劳动合同,停了他们参保。94年10月后他们与总公司、分公司没有事实的劳动关系,按合同规定96年合同期满,但不及时终止,到98年底为停止参保,公司写了份解除劳动合同书,当时联系不到他们,没有通知到他们。请问是否要支付补偿金?如要支付,应如何计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梁荷(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1-04-1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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