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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相关问题

房产相关问题 您好:在2008年子女合资给老人买了一套房子共计90多万,老人共三个子女,每人出资20万,其余30万我(二女儿)出资垫付(总共我出资50万),老人原有一套地下室,由于当时卖不出30万这样的价格,所以当时老人愿意将这套地下室放产权给我,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现在我想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证明,避免以后各子女为这套地下室争夺,但由于新政出台,我还想购置另外一套房产,现在办理赠与我就不可能购买另外一套房子,请专家提议,以什么样的方式能够得到法律的公正又能让我再购买另外一套房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vj3953(北京)
提问时间:2011-04-1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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