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请求专家帮助,残疾人抚养问题一再招到推脱
请求专家帮助,残疾人抚养问题一再招到推脱 家中一个叔叔,年少时不幸患上残疾。爷爷奶奶现在已经过世,家里的亲戚朋友也都爱莫能助。爷爷生前的时候,民政局以爷爷在世且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收纳叔叔到养老院供养,而事实是爷爷当时已经76岁高龄,常年患有心脑疾病,却还得抚养一位生活不能自理、偶尔精神病发作的叔叔。后来爷爷身体每况愈下,直到几天前传来了噩耗。爷爷的去世给家里带来了无比沉重的心理打击,而现如今民政局又以叔叔还有兄弟姐妹为由再次推脱。
然而我从网上查询到《残疾人保障法》里面第四十一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目前的疑惑在于法定扶养人的定义,我通过查询《婚姻法》获知: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叔叔早已成年,而且叔叔从小患上疾病之后一直是被抚养,也未曾抚养过兄弟姐妹,由此看来叔叔目前既没有法定扶养人,又无劳动能力。
现在家人也很无助,遇到这种情况不知如何是好。我也很想帮助叔叔,无奈于现在正在上学,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照顾。因此在此寻求大家的帮助。一来叔叔是否具备政府供养的条件,二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来解决这样的纷争。
在此忠心地感谢各位专家的热心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awhel……(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11-04-08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