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大约在1960年前后,根据当时的政策号召和要求,农村村民委员会(当时的大队)大力举办集体林场。土地来源是从各村民小组(当时的生产队)统一调整而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土地一般都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近几年,一些村民提出当时的林场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兑出来的,现在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土地,或者对村民进行经济补偿。他们的是“60条”“四固定”时将这些土地划分给了当时的生产队。向各位律师请教,村民的要求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心忧伤(河南-南阳)
提问时间:2011-04-06 20:59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