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我可不可以向派出所提交这样的《请求书》
我可不可以向派出所提交这样的《请求书》 请 求 书
尊敬的文昌派出所领导和干警:
因家庭纠纷,2008年8月7日杨A(妹妹的公公)与我发生打架事件。我的指导思想是尽量化解矛盾,因社会危害不大,请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与第六条的规定,先进行调解,尽量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若杨A执意不肯调解,就请公安机关公正地对主要过错方依法进行处罚,我还要申请做伤情鉴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对打架事件的教唆者杨B(杨A之子),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与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1. 杨B教唆其父杨A偷走小孩,并教唆杨A打架,是造成纠纷的唯一直接原因
杨A在其子杨B的教唆下,到文昌寻事,偷走已被依法判给我妹妹抚养的小孩,在公安机关多位干警与女方的再三要求下,仍坚持不肯将小孩送还,并当着公安干警的面扬言:“我愿意坐十年牢,也不会把小孩送来”。 并且杨B教唆其父杨A打架,现场的所有人都知道,这就是导致纠纷的唯一直接原因。因此,主要过错方杨A与其教唆者杨B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2. 杨A多次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我的左耳被杨A咬下2×0.6厘米的一块,现我已在网上查到鉴定伤情的有关标准,可以鉴定为轻微伤害,而杨A只是额头破了一点皮。我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追究杨A与其教唆者杨B的法律责任。还有2007年杨A在我父亲脸上也咬了一块皮,当时那块皮挂在脸上,惨不忍睹,缝了7针,到现在脸上还有被咬的疤痕,我咨询了有关专家,也可以鉴定为轻微伤害。我们可以就这两项伤害,向司法机关申请对杨A提起公诉。但念及杨A是小孩的爷爷,我们并没有这么做,双方可以协调解决,如果杨A一再纠缠的话,我也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相信公安机关会做出公正的裁定。
3. 如果杨A继续纠缠,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杨A、杨B父子依法进行以下处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对杨A进行处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与第二十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对教唆者杨B进行处罚。
请求人:包**
2008年9月21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aozhi(安徽-宣城)
提问时间:2008-09-25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