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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解散

可不可以请求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

可不可以请求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是:

现二审法院已下了终审裁定,裁定内容是: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以债权人未提供原始会计账簿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请注意破产法明文规定原始会计账簿是由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供的.而且债权人在接到一审法院叫债权人五日内提交原始会计账簿后,债权人曾通过快递向一审法院<<异议书>>一份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waf66……(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0-08-30 11:24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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