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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我公司上班时间:28天,每天8.5个小时,共28天*8
问题1: 我公司上班时间:28天,每天8.5个小时,共28天*8 问题1:
我公司上班时间:28天,每天8.5个小时,共28天*8.5小时/天=238个小时,而法定工作时间为:21.75天*8小时/天=174小时。那么238-174=64小时,这64小时都视为加班吗?是的话,怎么按平时,节假日...这些来分配算加班费
问题2:
刚入职那个月才上了4天班,刚好赶上周末2天,这时,赔偿的话,怎么算?
问题3:
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25%的经济补偿,那么这个25%的基数是什么?
问题4:
公司逾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那么这个双倍工资,指的是,底薪还是,实发工资?
问题5:
申请劳动仲裁时,我们手上的证据资料有:
1.工衣,
2.工资条(部分月份),
3.转账记录(部分月份),
4.离职时,公司给的拖欠工资的明细,含财务签名,老板签名(未盖公章),
5.离职证明(盖有公章,这个情况特殊,让公司盖章时,财务不同意,但是,老板娘同意,于是,就自己拿着公章盖的),
6.与老板的通话记录的录音
请问以上6条哪些有法律效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5-07-03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