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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解散

这样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这样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律师您好:
我公司前身是县级国有企业,当时成立时间大概在70~80年代(具体时间我不是很清楚),成立后做农机产品。在90年代时和市里另一国企成立联营公司后做风机产品。在1998年左右市里那家公司撤出,后公司继续做风机产品,并同时更名为“XXX有限公司”。2005年改制成国有控股公司,工业局代表国家占股51%,时任总经理占41.8%,其余副经理与会计各占1.8%。改制后公司裁掉一部分员工,以后一直在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后由于搬迁的消息一直不断,公司在2011-2014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工人一直在上班。期间公司一小部分厂区被征用,给了不少钱。2014年4月公司突然宣布和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工人无法接受找经理谈,经理不但不见几天后公司无限期放假至今,断了保险也不给生活费。工人于是就骋请当地律师要回了2005年到2014年4月的部分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的罚款还有2014到2015年部分生活费。2015年6月30由工业局牵头电话通知工人后给全体职工开会,宣布公司解散并要求工人在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当时只有两个工人签了字,其余到现在都没签。

我的问题是:
           1,这种情况下工人与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这种公司解散与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如果工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不管工人同意与否都已经违法)。如果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工人是否应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3,由于公司工人的工资水平不等,在支付补偿金时补偿金标准是按上一年度工人的个人工资12月平均数,还是公司全部员工的总平均数。(一部分工人个人工资平均数要低于全部员工的总平均数)


不知原因,那个律师不再代理我们的案件了,所以想咨询一下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舆论免责(天津)
提问时间:2015-07-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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