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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赔偿

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赔偿 患者56岁,农村,2008年7月9日在上级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未愈。于2008年12月2日来我院就诊,手术未愈12月21日出院。2009年2月19日鉴定上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3月17日再次于我院就诊,好转后于4月6日出院。后于2010年6月25日鉴定我院承担次要责任。要求我院赔偿误工费563天×(28245元/年÷12个月÷21.76天/月)=608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3天×30元/天=16890元、护理费563天×(28245元/年÷12个月÷21.76天/月)=60898.9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98584元。该患者为造成残疾,请问我院该怎么赔偿呢?次要责任是不是只支付赔偿损失的40%?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zj320……(贵州-遵义)
提问时间:2011-03-2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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